|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判决或调解离婚、撤销婚姻登记、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公安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通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卫生计生委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与民政部交换和共享。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有关部门 3 根据实际情况将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五)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全国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