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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转发情敌隐私照 被判侵权需赔偿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8-11-14 09:56:00

      案情回顾:转发他人私照被告侵权

  2013年6月,阿琴(化名)与阿红的丈夫阿伟(化名)通过生意往来相识。随后,阿伟对阿琴发起了狂热的追求,阿琴经受不住甜言蜜语,与阿伟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10月,应阿伟之邀,阿琴入股其设立的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2016年8月某天,阿伟以曾与阿琴发生过性关系为由,要求阿琴拍摄裸照发给他,否则,便将此事告知阿琴的男朋友。迫于无奈,阿琴拍下裸照发给了阿伟。但就在发照片给阿伟的第二天,阿琴收到了阿红通过微信发来的信息,内容竟是自己的隐私照。

  阿琴与阿红便由此产生了矛盾。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阿红将阿琴的照片(头像的照片及上半身、下半身的隐私照片拼合成一张的截图)发送到两个微信群组内,并附有侮辱性的言语。

  阿琴认为,阿红主观恶性大,已经毁损她的名誉,阿红侮辱自己的行为传播范围广,影响极大,情节严重。为此,阿琴将阿红告上法院,认定对方侵犯其名誉权,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等。对此,阿红不认为自己构成侵权。她辩称所转发的照片就是阿琴发给阿伟的相片,不存在合成阿琴相片的事实。再者,她所转发的相片已经完全分辨不了相片的具体内容,更看不出是阿琴的裸照,因此并不会给阿琴造成名誉受损的事实。

  法院审判: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本案中,阿红未经阿琴同意,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里发布阿琴的照片,该照片按通常理解已知是阿琴的图像,阿红的行为应视为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侵害了阿琴名誉权。

  阿红的行为对阿琴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公然贬低阿琴的人格、破坏阿琴的名誉,情节严重,侵犯了阿琴的名誉权,致使阿琴身心受到伤害。为此,阿红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此,阿红应在其微信朋友圈、涉案两个微信群中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删除发送的照片及相关侮辱言语,以消除影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阿红赔偿阿琴精神损失费10000元。对于阿琴主张阿红应承担律师费50000元,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8年11月1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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