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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精神状态很关键 精神评估不能少
2011年,广州一位老人徐强(化名)去世后,家人办理了继承公证。孰料,照顾徐强近10年的保姆李某霞拿着老人2008年5月12日手写的三份遗嘱,称对其中一套房产有继承权。写遗嘱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徐强,其遗嘱是否具有效力成为争议焦点。经司法鉴定,徐强在写遗嘱前20天已有痴呆表现,存在轻度认知功能缺失,对于重大行为缺乏判断能力,且其书写项目评估结果为零分,无法写出完整句子。广州中院据此维持原判,认定徐强的自书遗嘱没有效力,其遗产按法定继承。
著名影星梅艳芳身后纷扰不断,其中的核心争议也是精神状态。2003年12月初,梅艳芳立下遗嘱,将自己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刘培基,预留140万人民币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教育经费。剩余遗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每月支付给母亲覃美金约58000元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直至母亲去世,之后将扣除开支后剩余遗产全部捐献出来。梅艳芳去世之后,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坚称,梅艳芳是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遗嘱,法庭应判决遗嘱无效,希望独得亿元遗产。因此覃美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拉开了遗产争夺战的序幕。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头脑清醒,能够分辨自己的行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一个人的精神健康状态如何,会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
中华遗嘱库广东分库主任庞华说,精神评估环节最常见的不通过原因是“老年痴呆症”,例如有的老人无法准确说出评估师刚刚告知的当日日期,或是无法做出简单的数学加减法,评估师会根据老人的表现判定精神状况。
案例二:笔迹鉴定非万能 遗嘱格式很严格
笔迹鉴定并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遗嘱继承中对笔迹产生了疑问,引起纠纷。
2016年12月29日,国画大师许麟庐继承纠纷案以“子告母败诉”结束,涉及72件名人字画等标的额高达21亿元的遗产继承纠纷案终审落槌。许麟庐妻子、九十八岁高龄的王龄文老人经历一审、二审,重审、再二审4年之久的审理过程,终于拿回丈夫通过书面遗嘱留给自己的遗产。
部分子女质疑的焦点是,书面遗嘱中的“许”字既有“讠”字旁的写法,也有“言”字旁的简写即三点水的写法。法院认为,根据一般常识,在书法创作中用不同名字、字体、写法署名落款名章均很常见,故许麟庐部分子女的质疑不成立。王龄文除遗嘱外还提交了许麟庐与遗嘱合照的电子照片,而该照片经鉴定未发现有技术修改的痕迹。许麟庐部分子女主张王龄文向法院提交的遗嘱系伪造,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香港富商龚如心也因真假遗嘱引发“争产风云”,这在其与公公王廷歆之间就已经上演过。法院最终裁定龚如心继承亡夫400亿港元的遗产。而龚如心过世之后,又是两份真假难辨的遗嘱使其830亿港元的巨额遗产差点未能按照其个人的遗愿进行妥善的安排。
为什么鉴定样本难以确定?样本与立遗嘱时间存在一定时间差距,鉴定机构难以做出鉴定。人的笔迹随着时间推移通常会发生变化,尤其对于老人而言,笔迹的变化随着身体的虚弱情况,变化得更快,无法做鉴定。
另外,只要对方当事人对样本真实性提出质疑,就不可以作为样本使用,样本数量不足的情况下,鉴定机构自然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中华遗嘱库主任陈凯介绍,以中华遗嘱库进行遗嘱登记以及保管业务为例,所有电子证据保全及认证证书、数字证书、可信时间戳证书都将实时上传司法电子证据云,确保立遗嘱时间唯一,同时由于采用的是字符串和分布式存储,也保证了遗嘱内容的保密。当因遗嘱发生纠纷时,既可以下载后以文件、光盘或以U盘等形式递交法院,同时平台也支持法官在庭审现场进行在线调取、播放、验证等功能。可以实现法官当庭在遗嘱司法证据备案查询系统下载遗嘱展示。
案例三:自书遗嘱没有亲笔书写 判令无效
导致遗嘱、遗赠无效的较常见原因有:打印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不规范;夫妻双方中,一方已经死亡,而另一方立下遗嘱处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徐宏(化名)和妻子名下有两套房产,妻子生前曾立下遗嘱,约定在任何一方逝世后,其依法所得份额全部归属于仍然生存一方,并由生存方按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全权处置。徐宏称,该遗嘱是妻子去世前在电脑上打好并打印出来的,两人签名后,还盖上了各自的指模。但是,女儿徐俐不认可这份遗嘱,认为该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徐宏出示的遗嘱,抬头明确为“遗嘱”,内容为遗嘱人死后的财产归属问题,因此其应为“遗嘱”而非普通的“遗书”。该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中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徐宏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由妻子亲自打字打印出来。最后,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没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
代书遗嘱也有需要注意的。2012年,87岁的兰婆请了两位律师作见证立遗嘱,因为二儿子一直在身边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因此兰婆在遗嘱中约定去世后她名下的房产由二儿子一人继承。兰婆的二女儿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自愿将遗产中自己的份额赠与二哥。
在这份打印遗嘱上有兰婆的签名和指模,代书人有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工作人员签名。第二天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遗嘱之订立,但是经办律师有二个笔迹不同的签名。
法院认为,兰婆的遗嘱为打印体,并非由被继承人本人亲笔书写,因此属于代书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对该条款应理解为:“两个以上见证人”应当当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而非其他文书上签名。
在见证遗嘱后的第二天,经办律师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既不符合“当场”的要求,也不符合“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的要求,因此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不过,法院认可二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对其予以多分。三套房产一套面积较大的归二儿子所有,其余两套三个子女均分。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8年10月19日报道 标题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