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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借小叔子40万元,约定10天后还款,到期嫂子没还钱,小叔子就把嫂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0万借款。可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嫂子在借款前后分别向小叔子转账4万元、18万元、5万元,合计27万元,但嫂子竟然对此只字未提。难道这里另有隐情?
2017年7月6日,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的阿辉将40万元转入嫂子阿婷的账户,阿婷出具借据,写明“阿婷因个人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阿婷确认已于2017年7月6日收到借款”。
仅十几天后(7月23日),阿辉和阿婷就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下,达成调解协议。又过了十几天(8月4日),阿辉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婷支付40万元及利息。“到期后,多次催阿婷还钱,她都没有还。”阿辉说。
看似简单的案件,双方对事实都没有争议,可法官却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回单,被告阿婷在2017年6月15日、7月5日、7月9日分别向阿辉转账4万元、18万元、5万元,其中22万元是在借款前就已经转的,但这个情况阿婷一句都没说。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只有10天,且原告要求法院尽快审结此案。基于以上两点,主审法官意识到本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
经法庭细致调查,原告表示从2017年起与被告经营的家具店有数笔交易,但双方之间的货款均以现金方式结清,此外双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阿辉无法就40万元的来源和自身的经济状况进行说明,对被告已向原告转账的事实,双方均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对原告以借贷为由要求被告偿还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但上诉期间又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法院认为,要判断出借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仅要审查款项交付的事实,还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鉴于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合常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虽然原告拒不承认虚假诉讼,但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而且事实与常理相悖,法院为此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