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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可采用视听方式开庭
条文:第二百五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影响:婚姻家事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想解除婚姻关系或因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方面谈不拢而借故不出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常常都伴随着身份关系的解除或变更、财产的流转或分割,审判实践中,一般是不会缺席审判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离婚案件,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而且也没有可操作性。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方无法或不愿到庭参加庭审的状况,既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提高了审判的效率,是司法实践的一次革新。特别是对涉外案件、一方当事人不便前往庭审的案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具体的适用办法与条件、如何申请与批准,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亮点:抚养费追索减轻原告诉讼成本
条文: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影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在现实中都存在给付方不履行承诺或拒绝执行法院相关判决的情况。
在因抚养费、赡养费引起的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往往是不履行方或不执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对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且又离孩子、老人特别远时,会让无过错方承担更多的诉讼成本,这显然是有悖公平正义原则的。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原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很好地保障了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等的权益,也减轻了其诉讼成本。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卫义 高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