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培训系统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释义:对婚姻家事案的12大影响(三)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4-24 11:13:00

亮点:可适用约定管辖

条文: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影响: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增添该条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影响是巨大的。约定管辖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继合同纠纷、仲裁等案件之后,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又一重大开拓。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办理中,经常会为当事人订立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等,在这些协议中往往会有类似于以下争议解决的条款:“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涉及中国境内的财产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财产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涉及中国境外的财产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财产所在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起诉。”但是在本解释出台之前,此条款的约定遇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常常是一纸空文。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后,当事人可以在同居、离婚与收养关系解除时签署的相关财产协议中约定管辖或单独就以后的财产纠纷约定管辖,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便利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是约定管辖也还是有限制的,“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亮点:诉讼费应退还胜诉方

条文: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影响: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按照诉讼标的额来收费。在涉及共同财产特别多的情形下,往往巨额财产都控制在强势一方的手中,在处理因离婚而引起的公司股权转让、赠与纠纷或房屋转让中,弱势一方常常要提交一笔不菲的诉讼费,而胜诉之后却不能保障就能获得该系争财产的权益份额,对弱势一方是很不利的。让败诉方承担诉讼费体现了过错者责任,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亮点:传唤与送达方式便捷化

条文: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影响:继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被正式列入法定证据,开庭模式在一定的条件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来审理等与时俱进的革新之后,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改变了之前一成不变的传唤和送达模式,更加贴近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与人们的生活方式。

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传唤与送达方式比传统的送达方式更为便捷与节省成本,但是传唤与送达的确认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与落实,仅仅规定“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还是太笼统,何为当事人已经“确认”,“其他证据”的认定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亮点:规范法庭纪律,保护诉讼人权益

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法院可暂扣其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影响: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参与婚姻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比较激动,庭审中的确存在各种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此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法庭纪律的完善、对合法有序的庭审做了有效的保障。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卫义 高洁 

版权所有: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粤ICP备13004965号-1  制作维护: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大院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77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