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培训系统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释义:对婚姻家事案的12大影响(一)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4-24 10:55:00

亮点:立案审查制变登记制

条文: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影响: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律师立案的难度,而且对被告的信息明确度也做了调整:“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进一步降低了立案的难度。

在律师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立案问题是开启一个诉讼的首先要面对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会涉及一些关联案件,如房屋确权案件、排除妨碍案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等等在婚姻诉讼中衍生出来的关联诉讼,面对立案庭的法官,律师总是会被告知因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实践中,立案时遇见的难题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在立案前提供充分证据,有些证据甚至要求达到能够胜诉的程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的,立案应是对起诉实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此次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是回归立法本意,降低立案的难度,是司法的进步。

 

亮点:电子介质信息可视为证据

条文: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影响:当今社会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技术、通信工具日趋多样化,很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都是通过电子载体进行。在实践中很多案件的重要证据都存留在电子邮箱、微信、手机录音中,在新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此类信息因其不易确定、不稳定性及易做修改性,一般都是公证之后向法院提交,在没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此类证据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有多大就不得而知了。

新民诉法解释对于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规定无疑是一次突破,对于此类在案件办理中常见的证据给予合法化的定位,是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更对当事人的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别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两方的当事人都是关系亲密的人,一些证据都是承载在平时的电子交流工具上,尤其是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新民诉法解释中对此类证据类型的确认,使得婚姻家事案件中此类证据的确认和提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有利于婚姻家事案件举证的规范化发展。

除此之外,新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逾期举证及其后果,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作了规定。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卫义 高洁 

版权所有: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粤ICP备13004965号-1  制作维护: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大院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77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