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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4-03-28 14:18:00

 

                    (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链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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