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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新的规定有两条,分别是: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文可在中国人大网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