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培训系统
 
 
各种出轨各种案例 各种伤害各种赔偿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2-05-10 15:53:00

  1.据协议或承诺书起诉要求“青春损失费” 

  邵某是内地某农村的已婚女子,在莲塘某电子厂打工,打工期间与公司的中层领导杨某保持长达4年的不正当关系。

  2010年初,杨某因其妻从内地来深圳居住,遂要求终止双方的关系。邵某深感失落,要求杨某补偿其青春损失费,否则,将把两人的关系抖搂出来。杨某无奈出具承诺书,承诺三个月内给付邵某青春损失费10万元。期限届满之后,邵某经追讨无果,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作为有夫之妇,长期以来与有妇之夫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应受道德谴责,其要求青春损失费,违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据“欠条”或“借条”起诉要求支付欠款或借款

  付某居住在深圳黄贝岭,因其丈夫居住在香港,故寂寞之余,常光临附近的酒吧而邂逅吴某,并发生了一夜情。之后,双方常有来往。

  两年后,吴某提出终止双方关系,经付某的威逼哀求,吴某向付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欠付某50万元。后经付某追讨,吴某在支付了5万元之后,遂不再偿付。为此,付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欠款并未实际发生,故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3.据出轨期间的侵权事实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高某是某医院护士,因工作原因结识了在其医院曾住过院的已婚者张某,双方因此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事后被张某之妻王某得知,王某遂雇请了凶手向高某泼硫酸,导致高某面部毁容达五级伤残。

  事后,高某起诉王某赔偿损失,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损失153万元,但在执行中,王某因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目前仍未全额执行。

  4.据出轨期间发生的法律事实起诉要求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翁某是家庭主妇,平时喜欢上网,拥有众多网友,其中尤与常某相谈甚欢。2002年,翁某在一次借老公出差之际与常某见面,并在宾馆发生两性关系,没想到因此怀孕。因估计是其丈夫的孩子,故翁某并没有去医院流产。

  十年后,因一次意外的检查,翁某夫妻知道了孩子非婚生子,在翁某离婚后,起诉要求常某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常某应给付起诉前孩子抚养教育费共12万元,并支付起诉后孩子后续抚养教育费每月3000元,至18岁止。

  5.据出轨期间的财产赠与关系起诉要求返还财产的纠纷

  年轻貌美的田某在一家公司担任文员,经不住董事长李某的勾引、诱惑,田某虽知李某是有妻之人,但终失身于李某。李某除为田某送钱送物之外,还在深圳花巨资购买了一套住房。

  事情被李某的妻子知道了,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赠与的购房款。经法院审理,确认田某明知李某是有妇之夫,仍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因此接受李某的巨资赠与,其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妻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田某返还购房款。

  链接:

  出轨诉讼 起诉主体女性比重大

  罗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根据近年此类诉讼审判情况,对此类诉讼案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案件呈如下特点:

  首先,从处理结果看,不论是出轨者起诉或被诉的案件,出轨者的胜诉比例不高。从统计的37宗案件看,驳回出轨者诉讼请求的占29件,占总数的78.37%,其余8宗判决支持原告的案件均系起诉出轨者或出轨者受其他人身损害的案件。

  其次,从起诉主体看,女性提起诉讼的比重大。在上述案件中,有36个案件系女性起诉,占总数的97.29%。

  最值得一提的是,从标的额看,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往往数额较大。在上述案件中,诉讼请求在百万以上的有7件,占总数的18.9%,50万~100万元之间的有11件,占总数的29.7%,在10万元~50万元之间的有15件,占总数的40.5%。

  资料来源:广州日报2012年4月26日报道

版权所有: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粤ICP备13004965号-1  制作维护: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大院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77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