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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起诉子女 你们要给赡养费
潘伯家住广州越秀区,有两个子女,大女儿阿娟(化名)今年27岁,小儿子阿军(化名)今年25岁。
两年前62岁的潘伯把两名子女都告上了法庭。潘伯在诉状中说,他早年从一家服装厂下岗,由于没有文化,找不到工作,所以一直靠打散工为生,现在由于年龄偏大,身体不好,所以没法找到工作维持日常生活,而且近期发现经常头晕脑涨,去医院检查方知血压偏高,必须长期服用降压药物,但自己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也没有医保、社保,所以没法解决日常吃饭、吃药问题。
潘伯说,他曾育有两个子女阿娟和阿军(均为化名),现在都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但却从来不管他的生活、生病问题,故请求法院判令阿娟和阿军每月向他支付生活费1500元、每月支付医疗费780元。
子女反驳 父亲年轻时对我们不好
阿娟和阿军也很委屈。阿娟为此还向法庭倒了一肚子苦水――
她说,自己从四年级开始就没有正常交学杂费,问父亲拿钱都不给,导致姐弟俩从小就被同学们嘲笑。因为父亲自她读四年级时就自己在外享受舒适的生活,完全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义务,连法院判决的2000年至2007年抚养费,也是在2012年经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才拿到,而2007年3月到她及弟弟满十八岁的抚养费12000元至今都没有支付。“本人读高中因交不起学费,后来街道办了个低保证才减免了学杂费,但没多久,父亲去越秀区民政局举报,说母亲每月有三千多元工资收入、花都房屋租金,还有拆迁费。父亲每周两次去民政局,这让民政局很烦恼,最后取消了她的低保证”。
阿娟还说,自己现在没有工作,要在家带女儿,和母亲蜗居在3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连社保都没钱买,父亲在汽车保管站工作,有2800元的收入,每月有两百多元的老人补贴和370元的拆迁费,生活过得很不错,比她好多了。至于父亲出示的体检报告,阿娟说她咨询过医生,医生说报告正常,60多岁的身体比四五十岁的人还健康,所以阿娟认为不需每月780元药费,请求法院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弟弟阿军也表示,潘伯虽是他父亲,但一直未尽任何作为父亲该尽的责任。父亲早在2000年抛弃母亲、姐姐和他,一走了之。其间15年,母亲一个人独立内外操持,日子勉强过下来。“多年以来,父亲对于法院判决应给的抚养费也是百般耍赖。早几年,我曾被起诉自18岁起向父亲交付房租,父亲没把我们当儿女看待,后来更是回家搞破坏”。他也请求法院驳回父亲的赡养费请求。
法院判决 子女要付赡养费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潘伯年老,两子女已成年,潘伯主张两子女给付赡养费合法有理。综合考量两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原告日常生活情况,法院认定两被告应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判决作出后,阿娟和阿军提出了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该义务不因潘伯在阿娟、阿军未成年时是否积极主动履行抚养义务而受到影响。至于阿娟、阿军提出其没有能力给付赡养费的问题,由于阿娟、阿军已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而潘伯已经60多岁,难以再通过劳动赚取生活费,故阿娟、阿军应向潘伯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考虑到阿娟、阿军的收入情况,判决每人每月支付潘伯赡养费300元合理合法。广州中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没有前提条件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由阿娟、阿军的答辩意见可见,潘伯长期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令子女生活在贫困艰难之中,自然对父亲心怀不满。潘伯长期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事实,也有法院强制执行的资料为凭证,这些说明潘伯不是一个尽责的父亲。
但法官表示,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并非互为条件的”。父亲固然有不当之处,但毕竟是血浓于水的亲生父亲,子女应该尽孝而不宜冤冤相报。
而之所以确定每月300元这一相对较低的赡养费标准,法官解释说,主要是考虑了案中两个子女的经济能力,两人的经济能力都相当有限,其中没有证据显示阿娟有工作。
(案例来源:羊城晚报2017年2月22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