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买的小车离婚要求分割
2006年,20岁的杨某和18岁的陈某在深圳相识相恋,之后共生下两个女儿。2011年1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
2012年1月,同居多年的杨某和陈某在老家补办了结婚登记。不料,结婚三年后,陈某怀疑丈夫杨某与其他女人相好,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因此出现裂痕。最终,陈某请求离婚并且分割夫妻财产,其中包括同居期间购买的小轿车。
本案庭审期间,杨某表示唯独不同意分割小轿车,他认为小轿车是他购买的,且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小车应为共同财产
究竟同居期间所购买的小车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梅州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和陈某于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9日起两人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后于2012年1月补办结婚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杨某和陈某的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从2008年4月9日起算,而涉案小轿车购于2011年1月,因此,小轿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6年8月26日报道)
法律链接:
1.《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