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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遗嘱:房屋产权留给老四,老三享有居住权,房屋不得出租或出售,如有变动需经5名儿女签名同意
年逾七十的刘阿婆共育有5名子女,多年来,她和孩子们共同住在广州某小区101房。孩子们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了这套房子,但四仔阿伟成家后没有离开,一直和刘阿婆同住在一起。
2002年8月,为避免孩子日后因遗产闹矛盾,刘阿婆亲手写下一份《遗言》,表示在她过世后,愿意将现住的101房屋产权留给四仔阿伟,同时三女阿敏有居住权,房子不能出租或出卖,如有变动,需经5个儿女签名同意。而房屋的空调、电视机、缝纫机是五女阿美所买,应归还。此外,刘阿婆余下的现金首饰留给5个儿女平分,部分金饰、港币存折是三女阿敏所有,应归还。
争议十年:房屋一人独得,还是兄弟姐妹平分
2003年9月,刘阿婆去世。不料,刘阿婆生前所立的遗嘱竟成为了孩子们争产的导火索。四仔阿伟要求继承房产全部所有权时,遭到兄弟姐妹的拒绝。10多年来,他们兄弟姐妹5人一直因为房子的产权争执不下。阿伟将其他兄弟姐妹4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份额由他一人继承。
阿伟认为,母亲生前亲手写下的《遗言》,明确表示在她过世后“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四仔”。为此,母亲的房产应归他一人所有。
兄弟姐妹们辩称,房子应该由他们5个子女平均继承,而不是由阿伟一个人独占。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包括占有、收益、处分等内容,从遗嘱内容看,母亲没有将收益、处分权给阿伟。在所有权中,处分权最为重要,占有、收益权可以让度,而处分权不能让度。所以,遗嘱并不是在真正意义上把产权给阿伟。
兄弟姐妹还认为,从母亲的小学文化水平及当时的生活环境看,她平时就是“担心阿伟一家没有地方挂户口”。为此,母亲所说的产权仅仅是给阿伟一家挂户口的地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
一审:5儿女平分产权
一审法官认为,刘阿婆的遗言称:“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四仔,三女有居住权,房屋不能出租或出卖,如有变动需经5儿女签名同意。”分析此表述,该房屋的处分权必须由5名子女同意才能够行使,为此阿伟不享有单独的处分权。因此,刘阿婆的遗言并非指涉案房屋归阿伟一人继承,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5个子女平等地继承,即各享有涉案房屋1/5的产权。
二审:产权归四仔,但须履行遗嘱附有义务
一审宣判后,阿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终审改判阿伟继承刘阿婆遗下的房屋全部所有权份额。不过,广州中院同时指出,阿伟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时,须尊重刘阿婆生前遗愿,履行遗言所确定的阿敏有居住权及未经其余兄弟姐妹同意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出售的义务。
法院认为,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本案中,刘阿婆将涉案房屋产权留给四仔阿伟的意思表达是清晰明确的,其关于三女阿敏有居住权、未经同意不能出租或出售等只是遗嘱附有的义务,这是对继承人所有权的限制,而不是对所有权的否定,也不足以推断出是给阿伟一家挂靠户籍的意思。一审法院仅根据《遗言》中有对继承人所有权附有限制条件,而否认刘阿婆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给阿伟的意愿,显然与刘阿婆立遗嘱的内心真意不符,为此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法官说法:写遗嘱要规范,以免埋下隐患
许多老人为了避免子女日后争产写下遗嘱。不过,自书遗嘱也要注意书写规范,内容表述清晰明确,否则可能埋下争产隐患,甚至有被法院判定遗嘱无效的风险。
法官指出,法院对遗嘱的解释应以探寻遗嘱人内心真意为目标,力求确认遗嘱的效力。轻易否认遗嘱的效力,采取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无疑是对遗嘱人意思的漠视。
法官指出,遗嘱解释宜适用五大规则。第一,文义解释规则,即对遗嘱的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第二,整体解释规则,即对遗嘱内容的各部分相互进行解释,从而保持遗嘱逻辑上的一体性,并澄清可能存在的歧义。第三,不害真意规则。第四,尽可能使遗嘱有效规则,即当遗嘱可能面临成立或不成立、有效或无效解释时,尽可能解释为成立、有效。第五,利益平衡规则,即在遗嘱解释出现多个解释结果时,应当结合遗嘱文本,综合考虑实质公平、家庭和谐、养老扶幼、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
(案例来源:2016年7月29日广州日报报道,标题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