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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未证实 离婚诉讼被驳回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6-07-22 10:14:00

  离婚诉讼中突然冒出别人名下的“亲生儿子”

  2015年10月,28岁的刘江来到从化法院起诉离婚。刘江在起诉书中说,他和梁艳201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虽然婚前认识时间很长,但具体相处时间不多,了解不深,导致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梁艳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中却没有提到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

  开庭期间,梁艳向法庭提出,双方育有一子。刘江向法院提交了名为黄小亮(化名)的小孩的出生证,而出生证上的父母姓名却分别是黄亮(化名)和李霞(化名)。当被问到刘江和黄亮的关系时,刘江承认,自己有两个身份证,分别是刘江和黄亮,身份证号码不一致,颁证的公安机关也不一致,孩子出生证上的黄亮即是刘江的另一个身份。同时,梁艳也承认,她同样办理了姓名和身份证号为李霞、照片为梁艳的假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与黄亮的身份证办理了小孩的出生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躲避计划生育。

  三人身份关系没搞清 法院判不准两人离婚

  法庭上,刘江认为,孩子黄小亮的出生证上登记的父母均不是刘江与梁艳,而这起离婚案的原被告双方分别是刘江和梁艳,与小孩黄小亮无关,因此不应处理小孩的问题。刘江说,由于刘江涉及重户,他的身份证全部被锁定,无法为小孩上户口,因此希望通过法院解除其与梁艳的婚姻关系后注销该身份信息,今后使用黄亮的身份信息,并为小孩上户口。

  梁艳则表示,刘江所说并不属实,由于小孩太小,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与刘江离婚。如果一定要离婚的话,应当一并处理小孩的抚养问题。梁艳还表示,目前小孩一直由刘江照顾,但由于二人关系恶化,刘江不让梁艳探望小孩,现已有一年多未见到小孩,倘若法院判决离婚,小孩出生证上登记的又不是自己的名字,自己连小孩抚养权和探望权都没有资格提出,而刘江将来注销了身份信息后,梁艳和小孩的合法权益更加无法保护。

  庭审中,梁艳提出亲子鉴定,但由于刘江不同意,故无法进行。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仍然年轻,结婚时间较短,虽因生活问题发生争吵而致夫妻感情不太融洽,但仍可通过加强沟通交流的方式缓和夫妻紧张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被告与小孩黄小亮的身份关系仍未厘清,为了孩子的身份和健康成长,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已有家庭,便可以化解矛盾。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法官释法:身份关系不能自认 须权威机关出证明

  从化法院的法官表示,本案中,法院最终考虑小孩与刘江和梁艳的身份关系未厘清,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刘江和梁艳不准离婚。

  法官同时提醒说,身份关系不能自认。身份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等,夫妻关系是以结婚登记为认定依据,父母子女关系是以出生登记为认定依据,由于身份关系非常特殊,生活中与个人切身的许多事情和利益如落户、购房、上学、继承、抚养、监护等,都是以身份关系为依据,故身份关系不能通过自认来推定存在与否,必须要有权威机关出具的文件方可证明。本案中,由于小孩出生证上不是刘江和梁艳,即使双方均承认小孩为其所生,也无法处理小孩的抚养权,除非双方通过亲子鉴定推翻出生证的登记,否则只能以出生证为亲子关系认定的依据。

                                                                 (案例来源:2016年7月19日羊城晚报报道 标题内容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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