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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关于生育、产假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四宗典型劳动争议案件里,有两宗就与女工生育二孩相关。法官提醒,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休法定产假和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和哺乳期工资。
典型案例:
小袁于2008年6月27日入职东莞满家福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主管一职。
2013年11月28日小袁向公司提交了《请假单》要求休产假,休假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14年2月15日,小袁生育一子。
而在小袁休假期间,满家福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工资。
原来,在小袁请假时双方约定因其属于生育二孩所以不享受带薪产假。
为此,满家福公司提交《请假单》予以证明,满家福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对该请假事宜作出会签“属于二孩,不享受带薪产假,公司考虑从本人情况在休产假时给予保留职位105天,如果逾期视同本人放弃该职位,为了不影响该部门工作公司将重新招聘新人且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
小袁主张,自己生育二孩符合国家政策,休产假105天,公司应向她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公司现在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同时,小袁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证》予以证明,自己生育二孩没有违反国家政策。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并未规定生育二孩不能享受带薪产假,且小袁生育二孩是经过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即使小袁在休产假前与公司约定了不享受带薪产假,该约定也是与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因此,满家福公司需支付小袁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来源:羊城晚报2016年5月12日报道 标题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