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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一高楼”侵犯居民“日照权” 判赔十万元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12-03 15:16:00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遮挡邻居住宅阳光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一次性补偿原告居民陈军10万元。

2004年,陈先生在南京市鼓楼区厚载巷阳光阁买了一处住宅。他的房子在二楼。

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厦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居于南京鼓楼广场一侧。紫峰大厦在成为南京新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发了一些纠纷,主要表现在大厦妨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家。陈先生称,现在冬天住宅光照时间非常短,导致房屋潮湿阴冷,长期缺少阳光也使得父母身体不适。

2010年,陈先生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律师不愿代理而撤诉。这之后,陈先生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并于今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其损失10万元。这个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说,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要保护。正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出台了相关硬性标准,而这些钢性标准,也恰是法院判决所要遵守的依据。

武加庆指出,原告作为阳光阁某幢203室房屋的产权人,其“日照权”应受法律保护。紫峰大厦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势必会造成有形或无形的影响。

专家说法: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伟君表示,依据我国《城市居住区划设计规范》的要求,住宅建筑日照应满足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的标准。

张伟君表示:“这一规定还详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此案中,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减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计日照时间大于等于两小时的国家标准。”

张伟君认为,新建建筑物未违反建筑物间距的规定,但却减少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如果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依然在日照时间标准之内,则未超过容忍义务的范围或社会观念上的忍受限度,不构成相邻日照、采光妨碍,但由于给相邻方造成了损失,所以应根据公平合理精神对相邻方进行补偿。如果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低于日照时间标准,则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构成相邻日照、采光妨碍。

                                                                         案例来源:羊城晚报2015年11月24日报道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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