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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4日上午,刘女士和朋友在海珠区某小区附近的废弃停车场打羽毛球和遛狗。丁小姐也带了自家的狗在该停车场打球。其间,丁家的狗突然跑来咬住刘家的狗。刘女士用脚去掰丁家狗的嘴,想分开两只狗,于是她的左脚小腿被丁家的狗咬了两口。刘女士将丁小姐告上海珠区法院,索赔26万元,包括5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没有对狗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原告被咬伤,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采取措施不当,用脚去掰狗嘴,有被狗咬的风险,故原告自身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12487元给原告。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5年11月12日报道)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