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佟某与陈某于2007年协议离婚,时年两岁儿子小佟的抚养权归父亲佟某。双方曾因儿子抚养、探视问题多次提起诉讼。今年,陈某再次诉至香洲区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陈某还提交了小佟在去年8月、2015年2月书写的希望跟随母亲生活的两份信件作为证据。父亲佟某也提交了小佟今年4月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称前述书信是在母亲面前写的,内容不真实,小孩其实是希望继续随父亲生活。双方均主张对方提交的意见不是小佟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佟某和陈某离婚后因儿子抚养、探视问题屡次诉至法院,又分别提交了三份小佟书写的意思表示相反的书面意见,双方在庭审时也表现较为激动,除可见对子女抚养十分重视之外,更反映出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表现出应有的克制。因小佟已年满十周岁,在法庭询问时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陈某又有抚养能力,法院准许陈某要求变更小佟由其抚养的请求。双方在调解阶段对探视问题也有一致意见,并判令佟某每月可接小佟共度一个双休日,节假日一半时间可接小佟共同生活。
法官提醒,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而非赋予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控制性“权力”。法官表示,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又有抚养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跟谁,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5年6月2日报道,有删改)
链接: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