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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到面粉厂“炒更”触电身亡 法院认定业主无需担责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6-04 15:18:00

死者王某在韶关一家企业工作,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可从事低压电工作业。自2010年起,王某经常到被告李某经营的工厂维修电路或机器故障。2013年年底,王某又到李某厂里改造电线,其间被电击跌落地面受伤,送院十余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电工家属认为,死者与电线维修业主构成雇佣关系,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赔偿款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能从王某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去定性。死者王某每次到被告李某厂房均是与电路电器有关的工作,与被告生产、销售石粉生意无关。王某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可以从事低压电工作业。王某向李某交付工作成果,李某接收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劳务,两人的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

法庭最终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定作人”,在王某工作过程中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失,故无需为王某在作业过程中的自身损害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5年6月4日报道,经删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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