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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甲乙均为再婚,甲与前妻育有一女丙一儿丁,乙没有子女。甲再婚前有一栋房屋,该房屋为甲个人所有。20年过去了,甲发现自己身体大不如前,遂到公证处办理一项赠与公证,公证的内容是在甲死后,甲将其一栋房屋赠与女儿丙。一年后,甲去世。乙、丙、丁三人在分割遗产时产生纠纷,因为甲在死前将其房屋赠与了丙,并做了公证,丙认为归其所有。但是乙认为其首先应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剩下的一半作为遗产继承,其可再分得三分之一。乙的依据是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按照《意见》的规定,甲的房屋已因结婚转化为甲乙共有。丙认为根据现行婚姻法,其父亲甲的婚前财产归父亲个人所有,甲可以自由处置,因此甲的赠与行为有效。双方争执不下,乙将丙诉至法院。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确实为甲的婚前财产,甲有权处分,甲将房产赠与女儿丙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办理了赠与公证,赠与合法有效。由于乙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三、思考和建议
这一法律案例在解决实体问题前,需要优先考虑法律适用问题。乙主张适用的是《意见》,而丙主张适用现行的婚姻法规定。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由此可知,即使双方在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颁布前已经结婚,但是由于发生的争议系在此婚姻法颁布后产生,《意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部分已废止,应适用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但其普及性仍有待提高。普法工作不单只是让不懂法的人认识法律,依法维权,还要改变人们脑海中已形成的陈旧的法律观念,培养人们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供稿:东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