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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朱女士与丈夫曾先生通过自由恋爱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现在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两人于2009年购买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A房产,朱女士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配;曾先生认为购买A房产的主要原因是其母亲腰椎有伤,需要换成电梯房居住,所以将本人婚前所有的B房产出售而购买,购买A房的首期房款正是出售B房的款项,故首期房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先生长期失业,没有稳定的工作,A房产的按揭贷款是从其母亲每月的退休金中支取,其母亲明确表示每月存入按揭账户的供楼款是赠与其个人的,因此,A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认定A房产为共同财产,也应按房屋价值将首期房款、个人受赠的供楼款以及尚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扣除后再行分割。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明,A房产系朱、曾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9年2月,房屋已在房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登记的产权人为朱女士。购房合同约定的房款价格为36万元,其中13万元房款于2009年5月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尚处于银行按揭贷款还贷期。朱、曾均确认该房屋现价值为65万元,朱女士陈述房屋目前尚有11.5万元按揭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
由于双方争议的A房产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故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A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税费、装修费的支付,曾先生虽主张系其用转让婚前个人财产B房产所得款项予以支付,但该陈述与其母亲的证言存在矛盾;对于A房产按揭贷款的偿还,曾先生的母亲虽提交了银行业务凭证、存取款回单以及银行账户明细,但相关证据只能印证2010年1月之后按揭贷款的偿还,并不能印证之前按揭贷款的偿还。因此,基于双方对A房产现值的确认,扣除尚欠的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曾先生母亲就所承担的房屋按揭供款的个人赠与,曾先生应就该房屋产权的分割补偿朱女士13万元。
(供稿: 广州市白云区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