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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房屋案例19:婚后丈夫建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妻子可分割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4-17 15:01:00

   一、案件基本情况

邓女士与丈夫苏某于2003年春节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不知道何种原因,丈夫苏某开始不让邓女士入家门,甚至更换家中的门锁。经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居委会的调解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邓女士只好暂时回娘家居住。2013年5月,丈夫苏某向邓女士提出离婚,要求邓女士净身出户,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和两个孩子都归苏某所有。邓女士不同意,苏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苏某称房子是自己辛苦赚钱建起来的,邓女士没有出一分钱,且房产证上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主张房子是其个人财产。邓女士辩称,自己是在建造房子时的确出资不多,原因是当时丈夫外出打工,自己要照顾家里和孩子,房子是婚后建造,苏某认为房屋应归属自己个人没有道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益等,也包括房产权益。因此,房子虽是丈夫苏某外出打工赚钱所建,但是婚后所建,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苏婷随母生活,婚生儿子苏强随父生活。

三、思考和建议

本案中邓女士为家庭主妇,没有收入,建造房屋时没有直接出资,房产证上没有其名字,一旦发生离婚纠纷,邓女士的财产权益可能被侵害。农村妇女应注意提高维权意识,特别是在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上,要争取在产权证明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建造房子虽然邓女士没有直接出资,但是邓女士一直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为家庭做出了很大贡献,依法应享有共同财产权益。

                                                                        (供稿:信宜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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