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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艳(化名)与古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 1989年生了女儿小兰(现已成年),1997年生了女儿小婷(尚在校读书,主要随吴艳生活)。2009年、2011年古某分别向东城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两次都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012年8月,古某以同样的理由第三次向东城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对于夫妻双方的共有房产问题,审查如下:
吴艳主张双方有三处共有房产:(1)东莞市东城区同沙A房产;(2)东莞市东城区同沙B房产;(3)东莞市东城区同沙C房产(以下简称C房产)。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以及建筑物现状,双方确认:(1)A房产楼高四层,占地面积150平方米,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B房产楼高两层,占地面积90平方米,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但该房产所在的建房土地有60平方米办理了由前东莞市国土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者为古某,发证时间为1990年6月;(3)C房产为古某父母在双方婚前所建。本案审理过程中,东城法庭依职权向房产所在地村委会以及古某姐姐调查A房产和B房产的占有使用情况。村委会负责人称:该两处房产均是双方婚后所建,现在也是由双方共同占有使用,没有涉及其他人参与处分;其中B房产土地性质是村内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该证是以前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古某姐姐称:上述两处房产现时均由古某夫妻共同占有使用,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古某的兄、姐均不涉及该两处房产的权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查询结果证实:B房产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古某,使用权面积为6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
二、处理过程和结果
关于共有房产的认定和处理。A房产虽然未办理相关房产权属登记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双方均确认该房产是双方婚后共同建造和共同占有使用,并未涉及其他人权益,村委会和古某姐姐也确认上述事实,因此应认定双方共同享有该房产的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关义务。B房产所在的建房土地有60平方米办理了登记在古某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且登记时间为双方结婚之后,因此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确认该房产的大部分面积是双方婚后共同建造而且婚后双方也一直共同占有使用该房产,村委会和古某姐姐也予以证实,因此应认定双方共同享有该房产的相关权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关于A房产和B房产的分割问题,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根据双方确认和实地勘查的情况,A房产在地理位置、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大小、房龄等方面均优于B房产,因此A房产的价值较大,该因素在分配两处房产时应当予以考虑;第二,从双方两名的女儿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多次向东城法庭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中可以看出,在双方婚后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吴艳在照顾家庭和抚养子女方面付出较多,而古某承担的责任较少,而且现本案中也认定双方离婚后未成年的女儿小婷将随吴艳生活,因此从体现公平以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房产分配上应适当对吴艳予以照顾;第三,B房产第一层有60平方米是在双方婚前建好的,而且该房产所在的建房土地有60平方米办理了登记在古某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从便于日后实现房屋权益的角度考虑,该房产权益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应分配归古某享有较为合适。法院综合上述分析后作出判决:B房产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归古某享有,B房产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归古某享有和承担;A房产第一层房屋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归古某享有和承担;A房产第二层至第四层房屋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归吴艳享有和承担。
(供稿:东莞市东城区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