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培训系统
 
 
涉婚房屋案例16:一纸婚内协议 个人房屋转为夫妻共同所有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4-17 14:56:00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3月,离异单身的侯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未能办理产权证。2004年3月,侯先生和洪女士相识,双方在朋友见证下订立一份书面《授权书》,约定某房产侯先生授权洪女士使用,授权人侯先生和受让人洪女士在授权书上签名。2004年11月侯先生与洪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于侯先生购买的房产。2006年5月,洪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提出财产分割主张。侯先生不同意离婚,在答辩期间洪女士撤回诉讼。2010年12月,洪女士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双方订立的《授权书》为依据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洪女士所有。侯先生不同意离婚,也不认可洪女士对房产的主张,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和好达成协议,并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书》,约定夫妻和好,侯先生购置的房产自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为夫妻共同所有。2012年2月,洪女士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洪女士所有。侯先生还是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房产归洪女士所有,不同意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诉讼过程中,洪女士坚称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侯先生在婚前就给她的,房产应归洪女士所有;而侯先生则称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所有权与洪女士无关;2010年12月第二次离婚诉讼中达成的协议,是以夫妻和好为条件所作出的约定,现在洪女士要求离婚,夫妻不能和好,则房产不同意为夫妻共同所有,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侯先生所有。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房产经法院委托评估价值为约18万元。本案经审理,法院依据双方在第二次诉讼中达成的《协议书》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房产归洪女士所有,洪女士补偿侯先生9万元。侯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房产归侯先生所有,侯先生补偿洪女士8万元。

三、思考和建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侯先生购房时间是2000年3月, 2004年侯先生才与洪女士结婚,很明显,房产是侯先生婚前购买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产依法属于侯先生婚前个人财产。

侯先生在2004年婚前写给洪女士的所谓《授权书》,因文字内容、文书形式等都不明确,不能作为认定侯先生处分该房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2010年12月第二次离婚诉讼过程,双方达成“房产自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为夫妻共同所有”之约定,是侯先生对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处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该房产自2010年12月侯先生和洪女士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依双方约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侯先生提出之所以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是以夫妻和好为条件的说法,因协议书上没有明确的文字约定,反而对“房产自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为夫妻共同所有”之约定却是非常明确,因此,侯先生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鉴于房产来源是侯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因素,且侯先生没有其他房产,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房产归侯先生所有,侯先生补偿洪女士房产应得部分价值。

                                            (供稿:汕头市妇联 执笔: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周娜

版权所有: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粤ICP备13004965号-1  制作维护: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梅花村3号大院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77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