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婚房屋案例15:夫妻同意为未成年子女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判定归属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4-09 16:42:00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男,香港人)与刘某(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女方有一未成年的女儿妞妞婚后同住。再婚前,女方经营一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男方无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经济条件一般。婚后第二年,女方提出要为其妞妞购置房产,经与男方商量,决定用妞妞的名义以按揭方式购买别墅一套。但因妞妞是未成年人不能办理按揭,故以陈某和妞妞的名义分别与房地产公司、银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同时,陈某和刘某共同做出书面声明,内容为因妞妞为未成年人,刘某和陈某以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为办理抵押借款手续,愿意为其履行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房屋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及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成年之前,凡因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陈某和刘某承担。购房合同签订后,购房首期款由刘某经营的公司直接转账到房地产公司,以后每月的按揭款由刘某从其公司取现存入按揭账户内。2004年,该别墅办理产权登记,登记的产权人为陈某和妞妞(共有)。2010年,陈某和刘某的感情破裂,双方就该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刘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别墅权属全部归妞妞所有,而陈某认为该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分得50%。
二、处理过程和结果:
此案是刘某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诉讼请求还包括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债权债务的处理。该别墅涉及到妞妞的利益,所以妞妞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别墅是刘某和陈某婚后出资购买,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由于刘某和陈某在出资购买房屋时,妞妞已作为该房屋的买受人之一签订了购房合同,虽然当时未成年,但作为其生母的刘某和继父的陈某共同向银行出具的声明中已明确了妞妞作为实际购房人对该房屋享有实体权利,而该意思表示系由陈某和刘某共同做出。因此上述行为足以证实刘某和陈某就房屋权利对妞妞的赠与,而产权人为陈某和妞妞、性质为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证的登记核发亦可证实赠与行为的成立生效。但《声明》系针对银行按揭贷款债务的清偿,声明内容并无记载该房屋全部产权份额均归属妞妞,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的陈某已做出放弃其享有房屋产权份额的意思表示。由于双方在购房时存在家庭关系,在双方签署购房合同以及申领产权证时未就房屋产权份额做出约定或划分的情况下,基于对刘某、陈某对作为子女赠与行为的认定以及产权证中就刘、陈为房屋共有权人的登记,一审法院判决妞妞享有1/2的产权份额,陈某和刘某各享有1/4的产权份额。双方都有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思考和建议:
日常生活中,父母给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那么在购房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再婚的夫妻感情基础本来就不太牢靠,继父母子女之间往往会在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产生较大的争议。此案中刘某本意是想给妞妞买房,因其是未成年人而将配偶的名字也加入到购房者当中,虽然有《声明》,配偶也表示是妞妞买房,但终因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加上配偶反悔,导致离婚时将本应属于妞妞的全部房产分出1/4给男方,与购房初衷不符,子女的权益未能得到完全的保护。本案中,刘某对妞妞的赠与是没有争议的,分歧在于陈某的赠与,也就是房屋权属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法院认为刘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对妞妞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因房产登记而生效;同时又认为陈某并未放弃其享有的产权份额。显然,法院最终还是以房屋登记来确认权属。
(供稿:广州市妇联 执笔: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刘雅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