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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娟与梁某强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儿子梁某明,199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梁某明由刘某娟抚养。刘某娟与刘某军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
2010年3月,刘某娟作为梁某明的委托代理人与江门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支付了5000元定金和房款401184元(通过刘某娟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81184元、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20000元),将房屋登记在梁某明名下。
刘某军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娟未经其同意,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了涉案房屋(现价值为62万元),并将房产登记在尚未成年的梁某明名下,侵害了其财产权益。要求法院依法将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军依法应享有该房屋50%份额的所有权。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的关键是刘某军的诉讼请求:确认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小区X幢房产的50%份额属于刘某军。本案中刘某娟为梁某明支付购房款,是一个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而刘某军主张上述争议房屋的50%权属归其所有,是一个物权问题。对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物权的设立应以登记为要件,而不是以付款为要件。涉案房屋登记权属人为梁某明,梁某明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无论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是刘某娟的个人财产支付还是用刘某娟与刘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均不能仅凭付款情况推翻房屋登记权人的物权权利。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某军的诉讼请求。
三、思考和建议
妇女如何保护婚前财产,避免婚后发生争议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妇女在再婚前应对自己婚前资产进行统计,注重保留好婚前财产的一些原始凭证,如定期存款、房屋车辆的登记入户手续等等;与自己的结婚对象到公证部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于婚前财产进行相互确认及约定,避免婚后对于财产归属发生不必要的争议,构造更和谐美满的家庭。
(供稿:江门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蓬江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