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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房屋案例12:离婚时协议房产归子女所有,未过户前能否撤销?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4-02 17:03:00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201310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王先生抚养,并明确约定双方平均分割所有的房产,其中归李女士房屋50%产权赠与女儿。后李女士起诉要求撤销上述约定。李女士称由于当时考虑不周,存在重大误解,且目前生活苦难,没有房屋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赠予房产在过户之前均可行使撤销权,故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予女儿房产的相关约定。李女士的前夫王先生则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李女士撤销相关约定。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之协议,协议的约定内容系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全面综合考虑之结果,其中关于财产的相关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与其他的协议内容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可视为双方解除身份关系时所附的一定条件,故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包括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内容,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变更与撤销。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女士将其分得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其女儿所有,上述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对李女士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三、思考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涉案的房屋尚未转移到李女士女儿的名下,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种情形的赠予也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类型,单纯从该条规定来看,李女士似乎是可以撤销对房屋的赠予。

    然而,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离婚时就所有离婚事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的内容系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全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其中关于财产的相关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与其他的协议内容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可视为双方解除身份关系时所附的一定条件,故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约定包括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协议内容,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变更与撤销,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女士将其分得房屋一半份额赠与其女儿所有,上述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与撤销的法定情形,故对李女士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说,本案从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来说,也不能轻易撤销房屋的赠予。

                                                                       (供稿: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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