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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房屋案例9:为情人买的房子,离婚时能分割吗?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3-30 15:11:00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是一家企业的高管,与妻子金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生有2个儿子,大儿子10岁,小儿子4岁,小儿子患有自闭症。2001年,双方在佛山市区购买了一套房,2004年,又在广州市购买了4套房。2010年6月,陈某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严某,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年9月,严某要求陈某和她结婚,并给她出资买房子。2010年底,陈某向金某谎称要和其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把位于广州市某区的一处房屋出售,将售房款中的30万给了金某, 70万转账给严某买房。严某这笔钱在广州市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后,严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陈某提出分手。陈某多次索要购房款,严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此时金某发现了陈某并没有和其他人合伙开公司。在妻子的追问下,陈某只得向妻子坦白了真相。金某提出要和丈夫离婚,并要求将严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思考与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严某购买的房子只登记了其个人名字,陈某没有所有权。金某的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其夫妻名下的财产,严某名下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因为严某名下的房产,在严某不认可陈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陈、金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的。因此,金某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二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是不会解决严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金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陈某为乔某出资的70万元的购房款,然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金某应当先和丈夫陈某配合,取得陈某为严某出资的相应证据。然后,陈、金二人作为共同原告将严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严某返还35万元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本案中由于陈某出资的70万元属于陈、金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在欺骗妻子要将此资金用于办公司,未经得金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严某,而严某打着结婚的由头欺骗陈某为其买房,属于欺诈行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陈某的赠与应属无效。
                                                                                                                                                                 (供稿:广州市番禺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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