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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房屋案例5: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夫妻共同还款和装修,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3-27 11:30:00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女与张男经同事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在结婚之前,张男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为50万元,张男自付首期款15万,余下35万元银行贷款支付。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花费16万元对商品房进行装修。随着女儿的出生,双方的共同生活显现出越来越多的矛盾。2013年10月王女要求离婚。张男认为房子是属于他的,王女无权分得任何财产,如果王女不抚养孩子,将不能探望孩子。无奈之下,王女寻求妇联帮助。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王女经过认真考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孩子归张男抚养,王女享有探视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应分得约为15万元(其中共同还贷中的一半5万+共同装修中的一半8万+房子升值部分2万)。

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都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就探视权和抚养费也达成了一致。经过庭后妇联和双方律师的努力,张男意识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作为房屋的附加值与房子密不可分,王女有权利要求分割。王女也意识到房屋装修费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应计算折旧,房屋是否确实升值了10万元,还需经权威机构的评估。

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结案,在调解协议书中明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张男向王女支付共同财产折价补偿款10万元。在签署调解书后,张男也依约向王女支付了共同财产折价补偿款10万元。

三、思考和建议

本案的焦点是个人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产如何分割,房子升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装修款如何计算及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有以下建议:

1、对于财产分割的事宜,男女双方应妥善保管支付房款的凭证、装修的单据发票等,以便证实共同还贷及装修花费的数额。

2、对于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如是婚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产权人一定要登记为两人,以免出现将认定为个人一方财产,另一方仅能主张债权,且还需保留好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房款的凭证。

(供稿:中山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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