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于2002年3月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出资108062购买房产一套,同年与前妻刘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双方于2004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由吴某抚养,前妻刘某不用支付抚养费,同时刘某放弃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吴某于2005年与陈某认识,2006年登记结婚,两人虽为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不断产生矛盾,吴某于2012年9月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出诉讼离婚,他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自己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应属个人财产,且房子尚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因此并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所以没有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陈某则认为房产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分割,且该房产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还贷的款项及该房屋在婚后的财产增值部分利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二、处理过程和结果
南海区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房屋为吴某于2002年3月以按揭形式出资108062元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现值220000元;自吴某与陈某登记结婚至2012年10月,共归还本金55545.93元、利息24808.93元,共计80354.86元,尚欠20030.96元未归还。南海区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房屋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原告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归还的80354.86元以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吴某对陈某进行补偿。判决吴某补偿64171.68元予陈某。
吴某对此判决不服,便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婚后一次性归还房贷30000元是向亲戚朋友借来的,至今未还,应该扣除。2.原审对房屋增值补偿计算存在错误。3.房屋现值计算有误,请求改判一次性支付陈某补偿款21772.97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计算金额及标准并无不当,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思考和建议
婚前一方向银行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按揭房产能否分割?财产分割中按揭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作为婚前财产的按揭房屋婚后增值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结合我国传统及实际情况,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规定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将照顾女方权益作为了裁判标准,合理的平衡了各方的利益。
本案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判决房屋归吴某所有,共同归还的本息加上对应的增值部分计12万元由吴某补偿一半给陈某是恰当的,相对来说更为公平,更有利于化解矛盾。
(供稿:佛山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