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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梁某与吴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儿子,婚后双方一起经营一间百货店,用所得收入为家中添置了摩托车和房屋,均登记在吴某一人名下。百货店一直是由梁某经营,但货款却存入吴某账户。吴某却与第三者同居且对家中状况不闻不问,梁某多次上门要求吴某回家却遭到吴某的毒打。无奈之下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由于丈夫吴某背叛婚姻,且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梁某身心受伤,向肇庆市妇联寻求帮助。市妇联志愿律师梁某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对梁某和吴某的财产状况及吴某出轨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他们所购买的房屋在2011年的时候已经被吴某卖给第三人了,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梁某虽无权追回房屋,但对于卖房所得的房款,梁某仍有权要求分割其中的一半。经法院审理判决:1.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转让房屋所得款项的一半归梁某所有;3、摩托车归梁某所有;4.百货店归梁某所有;5.由于吴某工作稳定且收入高,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承担60%直至儿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梁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三、思考与建议
本案焦点在于夫妻双方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知情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追回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财产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妇女群众应该提高参与家庭经济的意识,懂得维护自身婚姻中财产权的法律知识,避免离婚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供稿:肇庆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