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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阿金系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梅花村村民,现年56岁,与丈夫阿发于1984年结婚。2002年8月,梅花村开始拆迁改造,丈夫阿发以户主身份与珠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合同约定阿发、阿金夫妻可获补偿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回迁房三套。
由于阿发嗜赌成性,为偿还巨额赌债,2004年8月,阿发瞒着阿金将回迁房中的两套分别以人民币25万元和30万元价格转让他人,并签订了《购房合同》,2005年6月,阿发又瞒着阿金将最后一套房屋以15万元人民币价格卖给了阿良,并由阿良收房入住。2005年9月,阿发再次将已卖给阿良的房屋以30万元卖给阿华,收取了阿华15万元定金,未将房屋交付给阿华。
2007年12月,房地产公司通知阿发可以办理《房地产权证》。阿发瞒着阿金给前两套房屋的购买人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由于第三套房属“一房二卖”,阿发未去办理房产证。阿良、阿华多次到阿发、阿金住处催促办理,阿发以种种借口拖延。2008年6月,阿发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等罪名判刑入狱。8月,阿良与阿华分别向法院起诉阿发,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由不同法庭分别对两案作出了判决,两购房人均胜诉。执行阶段,法院发现两个判决执行的是同一房产,开始展开调查,阿金才得知三套回迁房均已被丈夫私自变卖。阿金立即申请法院再审,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办理过程及结果
本案中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户主阿发的签名并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判决确认,但相关证据证明,两购房人均知道该回迁房是阿发与阿金的夫妻共同财产,阿发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卖出,且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该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院据此作出了再审判决:撤销已生效的两份判决,确认上述两份购房合同无效,驳回购房人阿良、阿华的全部诉讼请求,阿金胜诉。
三、思考与建议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丈夫隐瞒妻子单方出售房屋的案例相当多。夫或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的,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侵权行为呢?我们认为,判断标准基于以下三个条件:1.该财产是否属家庭重大财产,变卖该财产是否需经共有人同意?2.第三人(受让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3.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本案中,争议房屋是夫妻共有重大财产,阿发明知阿金不同意卖房,隐瞒共有擅自处分;购房人明知阿发和阿金是夫妻,该房是夫妻共有财产,却与阿发配合隐瞒妻子,购房人支付的对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此购房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阿发擅自卖出房产的行为应属侵权行为。妻子一方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并要求赔偿损失。
(供稿:珠海市妇联 执笔:珠海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郭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