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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离婚频家暴 妻子反抗杀夫获轻判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5-03-12 15:13:00

       缘起:外遇丈夫为离婚多次家暴

  50岁的阿梅是广州本地人,小学文化,她与丈夫结婚多年,子女也都长大成人。但丈夫阿光性格暴躁,更与别人发生婚外情要求离婚,为了离婚经常殴打阿梅。

  事发当日傍晚6点左右,阿光又一次对阿梅采取暴力行为要求离婚。据两人的儿子回忆,当日下午他在家三楼看电视,听到父母在四楼发生争吵,就上四 楼查看情况,他见到父亲提着水壶将热开水倒在母亲腹部并骂母亲,威胁要离婚,母亲坚称“就是不离”,父亲对此大喊:“不离就天天折磨你,直到离婚为止!” 随后,父亲跑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并勒住母亲的脖子,他和二姐见状赶紧冲上去扯开父亲,才得以让母亲解脱出来。之后,母亲不知从什么地方拿出一条自来水钢管 击打父亲头部,致使父亲头部出血倒在地上,母亲当时也呆坐在地上。之后,阿光被送至医院经救治无效后于同日死亡。

  儿女:父亲包养女人还带回家

  据两人的子女证实,父亲阿光平日性格暴躁,经常对母亲阿梅拳打脚踢,父母两人关系很差,阿梅甚至多次被阿光打伤住院。至于阿光时常动粗原因,主要是因为他出轨要离婚,阿光晚上经常不回家,在外面长期包养两个女人,其中一个还带回家里。

  案发后,阿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本案庭审中,阿梅对检方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阿梅辩护人认为阿梅构成自首,且持铁管反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击打阿光致死是防卫过当,而阿光也具有严重过错,为此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激愤下伤人从轻处罚

  萝岗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阿梅得知其子女报警,主动留在案发现场配合警方的调查处 理,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由于本案的起因是家庭纠纷引起,且阿光在此过程中具有严重过错,阿梅在激愤之下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因 此对阿梅酌情从轻处罚。

  至于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经查,阿梅使用铁水管击打阿光之前,阿光已停止实施不法侵害,阿梅在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下,连续击打已停止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阿光,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不适宜对阿梅适用缓刑。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法官说法:丈夫已停止暴力行为  妻子不属于防卫过当

        至于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萝岗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阿梅使用铁水管击打阿光之前,阿光已停止实施不法侵害,阿梅在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下,连续击打已停止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阿光,其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不适宜对阿梅适用缓刑。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链接: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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