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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屋赠子女 再婚反悔难上难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4-11-12 09:27:00

协议:房屋取得两证后归儿子

松和王蓉是一所高校的老师,19807两人相遇、相恋后很快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王蓉发现丈夫不但没有上进心,对孩子和家庭也不管不顾,她只好把全部心思用在培养儿子身上。2005年,儿子考上了一所著名的大学,同年8月,王蓉向高松提出离婚,高松听罢也立即同意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明,他们结婚期间共同出资12万元购买的一套学校福利房暂由高松居住,高松每个月支付600元给王蓉母子在外租房居住,日后该房取得两证后,房产权将归儿子高壮所有。

离婚后两个月,高松就与同样的另一位老师言欣结了婚。

 

反悔:离婚协议无效、要撤销

婚后一晃几年过去,高松居住的这套房子终于按照政策实行了房改,取得了两证并登记在高松名下。蓉得知此事后,专门找上门去,当着方欣的面找高松谈了一次。她说自己这6年来在外租房,高松一直没有按约定支付每月600元租房补贴,现在她也不打算要了,只希望高松能按照当初的约定,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可方欣坚持认为房子是她和丈夫高松结婚后取得的产权登记,属于她们的婚后财产,离婚协议无权处理、是无效的,她坚决不肯过户给高壮。双方不欢而散。

王蓉无奈之下,只好打电话给已工作的儿子,她希望儿子来打这场官司。儿子虽然并没打算要房子,但他不想让母亲难过,他为此事特意赶了回来,专门把父亲约到学校后面的小树林,他给父亲两个选择:一是把房子如约转到他的名下;二是可以不交房子,但父亲应该拿出一笔钱给母亲作为经济补偿。高松虽然答应考虑,但回到家与方欣一商量,两个方案都被方欣否决掉了。当高松把这个回答告诉儿子时,儿子也生气了,他说:对不起,爸,我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此事了。

2013128日,王蓉陪着儿子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出面帮他们进行了首轮协商,可高松和方欣说什么也不让步。高松坚持表示:就算当年离婚协议是约定好把房子给儿子,如今他也要撤销这个协议。

一场儿子告亲生父亲的房产纠纷案就此展开了。

 

判决:房屋归儿子所有

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此案时,高松提出了三个观点:第一,房子是在高松和方欣结婚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所以该房屋属于高松、方欣夫妻的共同财产,高松与前妻王蓉之间的约定无效;第二,因为当时房屋所有权人是学校,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条款是无效的,赠与合同不成立;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使赠与合同成立,高松也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原告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反驳:第一,上述房屋是在高松与王蓉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认购并共同支付了房款,因此,虽然上述房产是在高松和方欣结婚期间取得两证的,但购房行为早已完成,上述房产仍应属于高松与王蓉的共同财产;第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赠与合同自条件成熟时生效,因此,虽然当时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是学校,高松与王蓉无权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理,但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日后该房房改取得两证后,该房产权归儿子高壮所有。现涉案房屋已按国家政策实行房改取得了两证,赠与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然成就,该房产权应归儿子高壮所有;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其实是有几种例外情况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本案中,父母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对儿子的这种赠与,就是一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本案的赠与作为一种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同时对于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也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经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儿子高壮所有,父母高松与王蓉应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尽管方欣依然不情不愿,拉着高松不准其前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高壮凭着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文书,在不需要当事人当场签名的情况下,依旧办理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高松这才不得不带着方欣另觅新居,让儿子高壮带着母亲又搬回了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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