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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买家高价卖亲儿
香洲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武某系夫妻关系,已生育两个男孩。2013年6月份,被告人肖某意外怀孕后,便与被告人武某商量,如果产下女婴就自己抚养,如果产下男婴就送人抚养。随后,被告人肖某利用qq群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收养男婴的买家,很快便与买家刘某取得联系并且谈好收养事宜。被告人肖某提出,因怀孕期间不能工作,需要刘某支付人民币6万元作为补偿费用,买家刘某也爽快地答应了肖某的要求。
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肖某在珠海南屏某医院产下一男孩,买家刘某要求按照约定带走男婴,被告人肖某和被告人武某虽有所犹豫,但是基于家中已有两个男孩和经济压力过大的原因,最终还是将男婴交给了刘某,并收取了刘某8万元人民币。
竟不知违法意外“招供”
据了解,被告人武某开了个维修店,当地派出所民警在该店一次的日常盘查中,对武某进行调查,被告人武某因没有意识到把亲生孩子卖给别人也会触犯刑法,就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将其妻子肖某也一并抓获归案。
近日该案在香洲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辩称,因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家里已经有了两个儿子,本意是想为孩子找一个中意的人家收养。他当初在网络上发布的条件也是要求收养人在30岁以下,无子女、家庭和睦,经济状况良好。其主要目的也是为孩子找个好归宿,而不是有意卖孩子,怀孕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同时生孩子也花了一定的费用,收钱只是想补贴下家用。
出卖亲子夫妻双双领刑
香洲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告人肖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武某犯拐卖儿童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
(案例来源:2014年9月24日广州日报报道)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