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龟塘玩耍溺亡
8岁的小天是刘某的孙子。近年来,刘某在老家翁源县一家养龟场打工。水塘周围筑有围墙,围墙高度不一,最高的约81厘米,最低的仅22厘米。
去年1月17日,小天放寒假后随奶奶前往龟场看望刘某。1月19日中午,小天趁刘某外出做工、奶奶午睡的时候,独自一人溜出住宿区玩耍,最后溺亡在龟场一口水塘内。
龟场老板担次要责任
小天的父亲和奶奶认为,养龟场对小天的死应负全部责任,为此将养龟场老板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赔偿小天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万余元。
本案庭审中,养龟场老板夫妇辩称,主要责任是因为家属监护不力,他们已尽到告知义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夫妇作为小天的爷爷奶奶,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养龟场老板夫妇明知水塘围墙高度不足以起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但并未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应负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酌情判决养龟场老板夫妇赔偿小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9600元,还需支付6.9万余元。
经营者有保障义务
经办法官指出,鱼塘、水库虽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但其所有者及经营者对鱼塘、水库的管理是履行社会管理的内容,且对鱼塘、水库的危险性有所认识,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警示牌、修筑防护墙等。否则,在事故发生之后,很可能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4年9月11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