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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毕某坚决表明双方已离婚数年,不同意帮彭某还款,又称完全不认识债权人李某,也不知道这笔借款的存在,直到法院通知开庭才知道这笔欠款的存在,“我俩在离婚时已经谈清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彭某也承认28万元欠款与我没有关系。”彭某坦白,28万元欠款是赌债,不是借款。
彭某回忆,28万元欠款是在李某开设的赌场中输给李某的,当初李某要求写《现金借条》时,已经清楚告知李某他没钱偿还,对于借条上写的“因生意周转困难”的借款原因,彭某则反驳:“我是没有职业的,不存在因生意周转借款。”彭某认为,写下欠条后,李某因此多次催收无果,才把目光转移到自己的前妻毕某身上,要求毕某替彭某还款。
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由于《现金借条》中仅有彭某一人签名,其前妻毕某也不承认欠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李某不能举证证实此借款是彭某与毕某夫妻合意借款,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又不能提供其与彭某有生意来往的相关凭证,因此李某认为债务是彭某与毕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
最后花都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求,判令该笔债务为彭某的个人债务。判决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羊城晚报2014年8月1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