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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获赔抚养费18万元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4-07-18 10:12:00

    案情概要:当母亲怀上小武(化名)只有一个半月的时候,他父亲在一起抢劫案中遇害。在前年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武出生了,其监护人认为小武未能参与先前的诉讼,现补充要求凶手赔付抚养费。近日,增城法院判决,三名抢劫案被告赔付近18万元。

 

    201110月的一天晚上,小武的父亲谢某在增城市新塘镇107国道汇东国际路段散步,三名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对他进行抢劫,劫财未果,三人用摩托车防盗锁猛击谢某的头部,导致其倒地死亡。三名行凶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时,谢某与小武的母亲彭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而女方那时已经怀上小武一个半月。

    20126月,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要求对方赔偿。同年8月,死者家属与两名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对方一次性赔付若干金额,死者的父母则撤销附带民事诉讼,承诺自己是死者的全部直系亲属,不存在有其他可追究责任的第三人。另一名被告则在同年12月被广州中院判决赔偿28万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小武于20127月出生了,经鉴定,小武与死者的父母存在祖孙关系。后小武的监护人称,小武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抚养费没有着落,向三名抢劫案凶手追索18年的抚养费近20万元和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增城法院认为,小武作为死者谢某的亲生儿子,没有参与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现在要求赔偿抚养费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但不支持精神损失费赔偿。因小武于2012年在东莞出生,按照当年度东莞城镇居民标准赔偿,18年总计约18万元。

                                                                                             案例来源:20147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编者注:遗腹子能否请求扶养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以《民法通则》规定被扶养人需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为由,不予支持,有的法院则予以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司法实践还是按照最高院的批复执行,理论界反对意见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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