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就赔200万”无理 “写老婆名字的属于她”有效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4-06-11 15:57:00
2007年年初,34岁的阿珍通过网络征婚认识了33岁的河南人小何,二人通过电话、短信保持联系。当年2月,小何来广州花都找阿珍。见面后,阿珍对小何印象不是很好,但小何体贴,天天电话、短信问候。2008年汶川地震时,小何到现场救灾,让阿珍很是感动,加上小何5年来一直坚持不懈的追求,终于打动了她,二人在2011年6月在花都登记结婚。
结婚前,阿珍要求小何签署《保证书》、《结婚协议书及承诺》。在这两份文件中,小何允诺“永远忠于阿珍,永远爱护老婆,绝不发生婚外情或性,如有发生,无条件同意离婚,除净身出户外,另赔偿老婆一切损失200万元。”同时约定,结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老婆提出离婚,否则赔偿200万元。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只要是写上老婆名字的,永远都属于老婆。
有一次,小何无意间发现阿珍曾立下《遗嘱》,自己居然被排除在家人之外,受伤的小何在2013年2月利用值班之机搬到单位宿舍住,再也没有回过家。而阿珍则称,小何在给她喝的茶里放“花盆里的泥”,阿珍觉得小何想害她,她觉得特别恐惧,觉得自己的生命得不到保障,所以才写下了遗嘱。
2013年3月,想要摆脱婚姻生活的小何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阿珍不同意,认为夫妻俩是有误会。但小何的代理人则称,在小何离家出走的几个月里,阿珍仅打过一个电话给小何,还是为了修水龙头,双方并没有真正的感情。
小何在诉状中要求,对阿珍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的一半即35000元,需支付给小何;对婚后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产权归阿珍所有,阿珍需向其支付35000元;对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根据之前签下的《结婚协议书及承诺》,阿珍在庭审时提出,小何主动提出离婚,因此需按照约定赔偿她200万元。
花都区法院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尊重,从提交的《保证书》、《遗嘱》来看,双方感情一般。花都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阿珍支付小何共同还贷部分补偿款35000元及车位补偿款35000元。对于阿珍200万元赔偿诉求,法院认为,《承诺》缺乏公平的基础,所附条件限制了公民人身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婚姻法相关损害赔偿条件,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院二审改判,认为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小何在《结婚协议书及承诺》中约定“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只要是写老婆名字的,永远都是属于老婆的”,是双方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问题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审对阿珍需支付小何共7万元的判决予以撤销,维持准予离婚的判决。
链接:法官解读广州地区的司法实践:“忠诚协议一般无效”
花都区法院法官分析,一般而言,夫妻双方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法律会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认定有效。但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自由处分,一般会认定无效。
而对于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的忠诚协议,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进行过多次调研论证,但最终还是没有确定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而是将裁量权交给了地方法院。广州地区法院目前一般认为忠诚协议无效。
案例来源:羊城晚报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