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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两月妻子失踪查无此人 七旬老汉告赢民政局撤销婚姻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4-06-09 10:32:00

    骗婚?

       1992年,区广儒似乎得到了上天的眷顾。经朋友介绍,当年49岁的区广儒认识了29岁的李冬英。李冬英自称是广西人,丧偶。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就谈婚论嫁了。1992222日,两人在当时的佛山市高明县高明镇政府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两个月后,妻子向区伯表示要回老家迁户口来高明,向区伯要90009000元在当时算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上秀丽村一位村干部说,当时他一个月的工资才90元。

让区伯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大概一个月后,李冬英还没有回来,失去了音信。区伯说,直到那时他才发现自己没有妻子李冬英的其他信息,甚至连妻子娘家的具体地址都不知道

   

    婚姻合法有效?

       转眼过了十多年,区伯动了再婚的念头。几年前,有人给区广儒介绍了一个年纪与他相仿的老太太,两人还算谈得来,老太太特意到他家去看,但了解到区伯还没有离婚,这门婚事就吹了。

    或许是这段黄昏恋给了区伯严重的刺激,使他坚持要离婚。在村干部帮助下,身有残疾的区广儒到民政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反映情况,希望解除与李冬英的婚姻关系。但是相关部门回复区广儒称,其与李冬英是自愿并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的,登记资料要件齐全、真实,程序合法,他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宣告无效。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民政部门就是想撤销这个婚姻,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查无此人

    无奈之下,区伯向高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李冬英的婚姻关系。由于李冬英的户籍地在广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高明法院将案件移送广西当地法院。但是,广西当地法院最后退卷,原因是当地公安机关核查发现在该辖区内根本无李冬英此人。也就是说,区伯的离婚官司连被告都找不到。他只好撤诉。这个时候,区伯确信他是被骗婚了。

 

    民政局

    20144月,在高明区法院李少锋院长的指点下,区伯把高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高明法院审判人员发现,2012查无此人的证明是由广西步头派出所出具的,存在查找的范围太小,不足以反映实际情况的可能。于是,广西八步区公安分局户籍科把搜索范围扩大,但是依然无法查询到合乎条件的李冬英的户籍登记资料。

       区伯一方主张,高明民政当年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审核不严,导致登记程序有严重瑕疵,并最终导致区伯连婚都离不了的困局,理应撤销其与李冬英的结婚登记。他们举出证据:一、区、李两人婚姻登记材料里没有李冬英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二、两人《结婚登记申请书》里提供证件情况一栏并没有列明当时李冬英有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书里甚至都没有填写李冬英的身份证号码。

       对此,高明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代理人答辩称,民政部门当年是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当事人提供的登记资料要件齐全,且由当事人亲笔签了名并按上指印,确认其所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这就足以证明其婚姻是有效的。民政局认为无权撤销婚姻登记

   

    撤销婚姻

    近日,佛山市高明区法院认定,1992222日,区广儒与其妻李冬英到当时的高明县高明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时,李冬英并没有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户籍证明材料;而在两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提供证件情况栏和李冬英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空白的情况下,登记机关通过了审查,给双方发放了结婚证,此婚姻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因此,高明法院认定高明民政的行政行为已丧失了其确认的事实基础,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故应予撤销。

    主审法官梁小平认为,1992年区广儒结婚登记之时,信息化水平和人们的法律观念均比较落后,容易出现被人钻空子、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但是,本案的发生固然有其历史原因,区广儒撤销婚姻之路的漫长和艰辛却也与我国现行法律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不完善有着密切关系。他解释称,以往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胁迫一种情形,直至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才明确当事人可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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