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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是广州白云区一家化工公司的锅炉工,租住在白云区黄石路马务村一小区,单位所在地位于白云区江高镇。
2011年10月25日凌晨6:50,曹某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途经白云区石沙路石井大道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交警认定该事故中曹某无责任。
2012年7月,白云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曹某死亡为工伤。
曹某所在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为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并不是在他通常的上班路线上,也非合理路线。
对此,白云区人社局回应,曹某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只要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是否完全开通,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故维持工伤认定。曹某所在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曹某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其暂住地和单位住所地之间,属于曹某上班的合理路线内,时间亦属曹某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4年5月14日报道
法律链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