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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客被吊扇砸到毁容 租户和房东共同担责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4-05-22 10:23:00
        2012年7月的一晚,小婵到同事家做客,不幸吊扇掉落,小婵被砸伤鼻子,伤口横切了整个鼻头,并露出鼻骨,被缝了八针。爱美的小婵认为自己被严重毁容,一怒之下将同事刘某与同事的房东黄某全都告上了法庭。她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整容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6295.36元。

  拿到法院的传票,此案的两名被告都觉得很冤枉。同事小刘觉得自己很冤枉,辩称,涉案房屋并非属于自己,而是属于房东黄某的。吊扇也不是自己安装的,是原来就有的,小婵不应当起诉他。他表示,事件发生后,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现金3000元(其中有1300元是黄某给的),并为原告垫支了医疗费598元。

  房东黄某则说,自己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交付给小刘的是合格的出租房屋,并办理了出租屋备案登记。因此,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的受伤是属于意外事故。事发后,自己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300元,并非默认对本次事件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负责审理该起案件的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刘某与被告黄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均不能证明房屋内的悬挂物(吊扇)脱落系由对方或第三人造成,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吊扇脱落而致原告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至此,房东和租客同事各承担一半责任,一场因“吊扇”引起的毁容案尘埃落定。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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