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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和夏江(均为化名)是故交,王阳夫妻在广州花都区创业多年。2010年,夏江入职王阳的公司担任销售主管,闲谈中,夏江表示有意在花都买房,王阳称他在花都新华紫薇路有一套房闲着,可以转让给夏江。2010年7月20日,王阳(卖方)与夏江(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阳自愿将上述房屋卖给夏江,成交价105万元,夏江在2011年6月30日前分二期付清房款:第一期在2010年7月30日前付40万元,余款65万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
合同还约定,出卖的房屋若存在产权纠纷,由王阳承担全部责任。据了解,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合同签订后,王阳即将涉案房屋交付夏江使用,夏江在规定期限内向王阳支付第一期房款40万元,并由王阳出具收条给夏江收执。夏江接收涉案房屋后,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
之后,眼见房价日日攀升,王阳便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的妻子不同意卖房,请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房屋的权属仅登记在王阳名下,王阳称该房屋为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王阳的妻子作为共有权人,其权利并未从形式上对外公示。根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夏江作为相对人,其在查看王阳出示的相应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后,有理由相信王阳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且双方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王阳承担全部责任”,夏江的行为善意且无过错,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王阳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不同意转让涉案房屋,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律链接: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羊城晚报2014年3月7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