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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丈夫应付“帮扶费”
张先生与孟小姐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夫妻感情便已不和,张先生故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与孟小姐离婚。
孟小姐同意离婚,但孟小姐提出,由于双方离婚一事在孟小姐同事间流传,导致孟小姐不得不辞职,一直无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张先生应向孟小姐支付短时期的帮扶费9600元。
判:酌定“生活帮助费”
对于孟小姐要求帮扶费的请求,法院考虑到孟小姐处于失业状态,离婚后短时间内无经济来源,酌定判决张先生向孟小姐支付生活帮助费5000元。
法律解释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的解释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4年3月1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