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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筹备金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本网原创稿 日期:2014-03-14 11:26:00

诉:婚礼筹备金要拿回

邝女士和杨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但婚后邝女士与杨先生及其家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

邝女士认为,其与杨先生已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除要求杨先生支付抚养费外,还提出要杨先生偿还7500元。理由是被告婚前借的15000元婚礼筹备金,系其个人婚前债务,被告却以婚后的工资收入偿还,而被告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被告杨先生偿还7500元。

杨先生则称,婚前所借的15000元系用于双方结婚时的花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已共同偿还完毕。

判:婚礼花费应一起还

经斗门法院查实,杨先生婚前虽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15000元,但该15000元系原、被告举行婚礼的花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在婚后已共同清偿。原告主张15000元为被告婚前债务,诉请被告还款7500元于法无据。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务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双方因婚礼筹备背负的债务,若无明确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4313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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