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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出生在香港的小楠,今年快满6岁了,然而小楠并非是父母的婚生子女,因为父亲另有家庭。三年多前,小楠的亲生父亲去世,为了争夺遗产,当时年仅3岁多的小楠在母亲的陪伴下,把父亲的原配和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分遗产。最终,小楠被判获得其父六分之一的遗产。
2010年10月6日,老李因病去世,留下妻子阿凤和23岁的女儿小碧,料理完老李的身后事不久,2011年,阿凤和小碧被一个年仅3岁的男孩小楠告上了法院。根据小楠的身份证显示,小楠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小楠和母亲阿美称小楠是老李的非婚生子女,要求继承老李的一部分遗产,包括两套房产和一辆小汽车17%的份额,企业股份11.7%的股权份额,小楠要求继承的遗产价值约100万元。
对于老李留下的遗产,阿凤解释,老李过世时没有遗留现金,“在2008年4月28日,老李将名下的两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为5年,2010年10月6日老李过世,过世之前只还贷18个月,共还贷36万元。”阿凤还称小汽车是老李以其名义贷款购买并使用的车辆,老李过世之前只还贷了17个月。
关于老李占有70%股份的企业,老李去世后,财务公布出来的清单显示该企业尚欠货款、水电费、员工工资等款项,阿凤表示,企业是为了方便办理有关的工商手续,才使用老李餐馆的名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餐馆是挂靠企业,与老李并无关系,“现该企业一直都是亏损经营,没有盈利。另外,老李生前给小楠的母亲阿美购买的一套房屋,也应交回给我,因为我是老李的合法妻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套房产的剩余贷款一直由被告阿凤偿还,该房屋现状态为抵押登记。小汽车的剩余贷款也是由阿凤偿还,现已还贷完毕。法院认为,两套房产、小汽车、和企业的70%股权属于老李生前与原配阿凤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财产的50%份额是老李的个人合法财产。老李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小楠的出生证及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小楠是老李的非婚生子,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院判决,原告小楠、被告阿凤和小碧依法缴纳遗产的税款和相关债务后,小楠继承老李遗产的六分之一,被告阿凤继承遗产的六分之四,被告小碧继承遗产的六分之一。由于被告没有提交老李生前给小楠母亲阿美购买房屋的证据,本案不作处理。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案例来源:2014年1月8日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