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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小睿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睿和房子归男方所有;对于共同债务4.5万元,其父母分别承担2万元和2.5万元。此后,小睿母亲余女士从未给过小睿抚养费。近日,小睿及父亲董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物价上涨、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余女士索要6年来的抚养费67189元,并要求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余女士则称,她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小孩归男方抚养,房子归男方和小孩所有,女方不用支付原告的抚养费。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睿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小睿及其法定代理人董先生诉请要求余女士支付原告六年来的抚养费67189元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相关条文,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余女士每月向小睿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链接:《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2014年1月17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