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3-11-12 10:24:00
随着酒驾打击力度的加强,找代驾成为越来越多喝酒司机的选择。然而,如果朋友间相互帮忙无偿代驾,期间出了交通意外,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昨日,广东省高院对发生在佛山的这样一宗案件进行了再审判决:不仅代驾者存在重大过错要担责,车主也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全省关于无偿代驾纠纷的责任纠纷,从此有了统一的判定标准。
代驾车辆撞死人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佛山人郭某光饮酒后请时年23岁的同村村民郭某俭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当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大道附近时,郭某俭驾驶小汽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广西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李某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头部严重损伤。同年11月14日,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10个月后,李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在佛山一家五金厂打工,是家里的顶梁柱。出了意外后,尽管已经确认为脑死亡,但妻子没有放弃,从亲朋好友处百般筹钱医治,如今已是债台高筑。然而,代驾者郭某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款。2012年2月,受害方向南海法院起诉,除要求代驾司机赔偿原告医疗费及诉讼费外,同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4月12日,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无法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由代驾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住院治疗截至2011年12月9日所产生的89019元医疗费,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交强险及代驾司机支付的赔偿款17000元后,法院判决余款62019元应由代驾司机独自承担。案件受理费800.24元亦由代驾司机负担。一审判决后,受害方不服上诉,2012年7月13日,佛山中院二审驳回李某一方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二审受理费1600.47元由受害人李某负担。
省高院再审改判
今年1月,李某妻子陶某凤等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经再审审查后,广东高院决定予以提审,并于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某的妻妹陶某芬称,一审判决生效后,虽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查不到代驾司机的财产,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老公被对方撞死,家里一下子没了顶梁柱。治疗时还花了很多钱,一家人过得真苦”。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光既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车主郭某光喝了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郭某俭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驾驶人,同时作为帮工人的郭某俭在交通责任认定中为全责,属重大过失,郭某光系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话法官
有偿代驾依具体情形认定责任
无偿代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算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具体表现,为何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却需要承担法律连带责任?法官如何看待无偿代驾中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如果是有偿代驾,责任又将如何划分?案件宣判后,笔者采访了广东高院立案二庭主审此案的法官秦旺。
南方日报:近年来代驾越来越常见,纠纷也不断。这一判例是否具有指导性?
秦旺:是的,全省各中院近来都收到无偿代驾的纠纷,高院的这一判决,将统一全省关于此类纠纷的判决,具有指导性。可能有人会说这对车主不公,但请他人无偿代驾,车辆运行的目的地受车主指示,车辆的运行利益属于车主,享有利益就应承担风险,因此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亲朋好友代驾属于义务帮工性质,代驾人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来决定。
南方日报:无偿代驾中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该如何看待?
秦旺: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司法裁判应对此予以鼓励和支持,但代驾者在帮助他人时一定要谨慎注意,不能因为帮助一方,而对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由于代驾者自身重大过失而导致交通事故的,代驾者应该要有所担当,承担起对受害方的赔偿义务。有意愿帮助他人很好,但愿意帮忙,更要善于帮忙。而对于请人代驾的车主,套用股市里最常用的一句话来说:代驾有风险,请人需谨慎!
南方日报:上面我们都说的是无偿代驾,那么,有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法院会怎么判处?
秦旺:有偿代驾的情形比较多,比如说请代驾公司代驾的、请个人有偿代驾的、酒店在消费后代驾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偿代驾出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认定,车主是否要担责,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