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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买房母亲签合同母亲过世房子急确权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3-08-29 11:33:00
担心自己的房子成遗产被分割,女儿无奈与亲人兴讼,最后经调解撤诉

  羊城晚报记者 凌越 通讯员 余一帆

  女儿花钱买下一套房子,但因工作繁忙而委托母亲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谁知母亲自做主张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母亲过世后房产竟变成父亲、姐姐和她本人三人共同继承的遗产,无奈之下女儿在广州萝岗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忙于工作,母亲代办买房合同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邱女士在2012年8月至9月期间看中了一套位于萝岗区原墅一街的物业,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因为工作繁忙,加之经常出差外地,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邱女士一直迟迟未签订。

  2012年10月,开发商在多次催促邱女士办理手续后向其发出了最后通牒,称若再不签订合同,就将房屋转售给其他人。一听这话,在外出差的邱女士慌了,于是委托母亲吴某代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手续。

  房款付完,房子却到了母亲名下

  当吴某赶往售楼中心时却被售楼人员告知,合同应由实际购买者亲自签订,否则无效。吴某为了不错失女儿的购房良机,便自作主张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通知女儿交付房款。邱女士见手续已办妥,便委托丈夫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

  支付完购房款后的邱女士专心于工作,直到2013年春节休假回广州,邱女士向母亲索要了合同及购房资料,才知道母亲是以她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得知消息的邱女士又气又急,“这是不是意味着母亲才是房子名正言顺的拥有者”?

  焦急的邱女士立马与母亲找到开发商要求变更主体,却被告知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不能变更。

  母亲过世,房子将由三个人继承

  今年4月吴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丈夫、大女儿及邱女士本人。而按继承法相关规定,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房产,首先应作为吴某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后属于吴某的部分再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按位份继承。为了变更户主、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邱女士于5月提起诉讼,将自己的父亲及姐姐告上法庭。

  经法官释法后,该案件最终调解成功,邱女士也撤了诉,避免了一场家庭纠纷。

  法官释法

  未办房产证

  并无所有权

  萝岗法院负责该案件的邓法官表示,其实案件中的当事人进入了一个误区,和多数购房者一样,认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就代表购房人已经取得了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但由于未办理房产证,房子还没有过户到邱女士的母亲吴某的名下,所以吴某其实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此时的购房人对所购房屋仅有合同上的请求权,即要求卖房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房屋、办理房产证等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该案中,因为未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还是在开发商的手里,因此不管是邱女士还是其母亲吴某都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等所有权,只有请求权,所以也不存在遗产继承的问题。・凌越  余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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