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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没写年份 电话号码帮断案
来源:广东女性E家园 日期:2013-04-25 09:00:00
 

 东莞时报讯(记者 林朝丰 通讯员 周爱婷) 一张5万元的欠条,只有月份,没有年份。而法官为了判案,必须要弄清大概年份。最终,欠条原件上的电话号码泄露“天机”,法官凭此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欠条无年份法官犯难
  这是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是黄女士。早在2003年,黄女士与江某登记结婚,2009年6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2月,黄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成了被告。
  原告叫熊某。他说,江某离婚前曾向他借款5万元,并写下字条,但江某迟迟没有还钱。2009年4月,熊某将江某告上法院并胜诉,但江某无力履行判决。无奈之下,熊某将江某的前妻黄女士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定,黄女士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女士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黄女士辩称,她与江某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她不知道欠款的存在,也没有从中受益,同时,欠条上只有月份,没有年份,无法证明债务是不是在她与江某结婚后借的。
  主审法官说,本案的关键,是欠条的真伪和签订时间,尤其是后者,但偏偏欠条上没有写明。为此,法官也犯了难。
  电话号码泄“天机”
  庭后,法官发现,欠条原件写在一张公司的信笺纸上,而在这张信笺上,有公司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其中区号显示这是东莞号码,区号后面带着8位数的电话号码。
  事实上,东莞本地固定电话号码,从2005年12月10日才升至8位。法官说,结合黄女士和江某的结婚和离婚时间,可以发现涉案借款明显属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但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黄女士并无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属江某个人债务等情况。最终,法院认定江某向熊某所借5万元,为江某和黄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遂判令黄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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